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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格大厦装饰装修一期工程邀请公告
公告名称:
新格大厦装饰装修一期工程邀请公告
所属地区:
安徽
发布时间:
2025-11-06
详细内容:
邀请公告

安徽淮海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受安徽新格投资有限公司委托,现对“新格大厦装饰装修一期工程”进行邀请招标,欢迎具备条件的国内投标人携带投标邀请函参加投标报名。

一、项目概况及招标内容

1.1项目名称:新格大厦装饰装修一期工程

1.2项目编号:AHHH-DL2025-078

1.3招标方式:邀请招标

1.4资金自筹资金

1.5合同额:  约2200万元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工程实施地点: 合肥市 

2.2工程概况:新格大厦装饰装修一期工程。

2.3招标范围:本次项目为新格大厦装饰装修一期工程,投资额约2200万元,具体详见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2.4工期:  75日历天 ;

2.5标段划分:  共划分1个标段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3.2投标人必须具备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

3.3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 建筑工程专业  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B类证书;

3.4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3.5投标人不能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www.ccgp.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凡有意申请投标者,请于2025年11月 05 日至2025年11月 13  日(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9:00至 12:00,下午14:00至17:00(北京时间,下同)。

有意向的潜在投标人应将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原件;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含授权人联系方式);

(4)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5)三年内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须提供相关网站截图或承诺书);

(6)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近3年内无犯罪记录的承诺书;

(7) 投标供应商近3年没有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须提供相关承诺书);

(8)投标邀请函(须招标人加盖公章)。

(9)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投标人采取发送电子邮件方式递交报名资料,代理机构邮箱:2297881499@qq.com。邮件主题: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公司名称;邮件内容:列明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邮件附件:需采用A4纸幅面,将报名材料加盖企业鲜章,按顺序制作成1个PDF格式文件,文件名称与主题一致。

注:招标文件每套售价为500元,售后不退。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为 2025年  11 月 26 日 09   时 30 分,

开标地点为:详见招标文件。

5.2投标文件递交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前 1小时内。

5.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拒绝接受。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安徽招标投标信息网:http://www.ahtba.org.cn/网站发布。

七、联系方式 :

招 标 人:安徽新格投资有限公司    

联 系 人: 殷金芬

电  话:13721058907  

地   址:合肥市经开区紫云路7233 号(紫云路莲花路交叉口西南角)

招标代理机构 :安徽淮海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联 系 人:徐工          

电  话:19942523365

地   址: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明珠路35号永昌国际大厦C号楼十七层1707-1710室

八、特别

8.1以投标人名义签署、澄清、递交、撤回、修改投标文件、领取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退还投标保证金和处理质疑、投诉等有关事宜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依法委托代理人办理,代理人应为投标人内部成员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确认,同一项目除特殊情况外只能同一人代理,否则不予受理。

8.2中标人应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及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否则视为不诚实信用,按有关诚信承诺处理。

8.3定标前由招标人对中标候选人进行约谈及考察,如发现弄虚作假、围标、串标、出租、出借资质行为,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依法处理。

8.4合同履行期间,经查实承包人有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租、出借资质或者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将依据住建部《建设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出管理办法》建市[2014]11号给予严厉打击,所签订的合同无效,发包人可以终止合同给予清场,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提请监管部门记入不良记录,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违法所得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没收。

8.5本工程适用于《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2025年11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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