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次出租的范围以黑龙江新汇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黑新汇评报字【2025】第018号评估报告为准,虽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的评估,但相关资料可能有误,仅供参考。
2、意向承租方应在公告期内至现场认真勘察,对出租标的的法律及自然现状及标的安全状况进行深入而全面地了解,并对标的已知和隐性瑕疵作出客观判断,并请仔细阅读《租赁合同》样本条款。出租方承诺对出租标的现状及权属情况如实向意向承租方展示披露,如因标的本身产生的产权、法律、安全状况等风险对承租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与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无关,由出租方承担相应责任。
3、租金交纳到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进行结算。 4、具体租赁期限起止时间以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为准。 5、意向承租方在取得承租资格后,如利用标的进行经营须自行办理符合其经营行为的相关证照。标的是否可以用作生产经营,需意向承租方在报名前自行与相关主管部门及出租方确认,哈尔滨产权交易所对此不做任何承诺。
6、标的租赁期间的各项费用按承租方与出租方最终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进行支付;承租方应当在签订《租赁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交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金额详见出租明细),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7、承租方在承租期间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利用该标的进行违法活动,否则承租方将承担经济、法律方面的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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