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2.1.1
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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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评审
响应性评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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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函填写
| 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正确的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服务期限、工程质量要求及安全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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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填写及组成
| 组成齐全,没有缺项或缺页,内容均按招标文件规定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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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签字盖章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7.3 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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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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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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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备选方案
| 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及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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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报价
| 必须完全响应招标控制价,否则按废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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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期限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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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目标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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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目标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4 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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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性响应
| 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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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a.投标人未增加招标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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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不得存在的
情形
| 投标人不得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或第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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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投标文件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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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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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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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等级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项“资质要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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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项目业绩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项“业绩要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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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项“信誉要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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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资格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项“项目负责人资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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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项“其他要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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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办法(报价承诺法)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报价承诺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评审。
2. 评审标准2.1 初步评审标准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3.1.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查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信息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的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核实。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信息系统”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1.2 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底或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2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3.2.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2.2 澄清和说明不得超过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2.3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2.4 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3 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3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1.12.4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3.4 评标结果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 不作为评标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