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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2021年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结算审核中介机构采购采购公告公招标通知
公告名称:
辽宁省2021年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结算审核中介机构采购采购公告公招标通知
所属地区:
辽宁省
发布时间:
2021-03-31
详细内容:
一、项目名称:2021年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结算审核中介机构采购

二、服务期限:一年

三、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四、付款方式:按合同约定支付

五、验收标准: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

《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辽财采〔2017〕603号)及采购人的要求进行验收。

六、服务要求

(一)总体服务要求:

1、工程预、结算审核、结算审核复审均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发改委、建设部颁发的有关建设工程项目预、结算审核等现行的规程、标准、规范、办法;

2、及时报告超出成本项目并提出建议的处理方案;

3、按采购人要求,参加采购人组织召开的各项工作会议或谈判会议;

4、按采购人要求,向采购人提供国内和本市工程项目的造价咨询业务有关法律、法令、条例、规定、标准、规范和一般惯例的咨询服务;

5、按采购人要求协助采购人处理有关预、结算审核、结算审核复审方面的诉讼、仲裁和调解工作;

6、按采购人要求,到现场核实工程量。

7、结算工作内容包括担不限于以下方面:

A、由建设单位按财政部门的要求提交工程结算书及相关资料和结算资料;咨询方负责核对相关资料的完整性,督促建设单位按照要求完善工程结算书或补充资料及依据,提供符合要求的工程结算书及相关资料和结算依据;

B、以合法、合理、公平为结算原则,重点审核结算依据、资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核实工程量计算的准确性,防止各种计算误差,核实费用调整的依据和计算的准确性;解决工程结算中的疑难分歧;

C、审核工程结算书,在规定时间内向采购人提交初步审核报告,并且提供详细的结算审核底稿。同时,在采购人有关人员参加或事先征得采购人主管人员同意的情况下,进行反复核对和沟通。核对时,请有关各方人员必须在场,当日的核对工作结束后,以文字形式记录核对结果,相关人员签字后分别留存;

D、采购人对初步审核报告中工程内容、质量要求、工期要求结算费用和依据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后,向建设单位(使用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在核对过程中及时参考采购人的审核意见。若在核对过程中,有关意见不能达成共识,视问题严重性及时地向采购人书面汇报;

E、核对以及谈判完成后,签订审核定案表,向采购人提交正式结算审核报告(含结算书),填写明确的报审意见或建议;如正式结算审核报告与原初步审核结果有较大出入,建设单位应附详细的相关情况说明;

F、经采购人对最终结算结果进行确认后,组织有关人员及各单位对正式结算审核报告盖章确认;

G、工程结算审核完成后,按采购人要求移交有关结算资料。

8、向采购人出具的结算报告应包括关于工程造价方面的经济评价内容以及经济指标分析。

9、出具最终成果文件和意见。

10、根据采购人要求,提供本阶段其他有关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1、根据本项目需要和采购人要求,应在特定阶段加派项目负责人之外赴施工现场或采购人指定办公地点,提供造价咨询服务。

12、应保持造价咨询团队成员的相对稳定性,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不得自行更换项目咨询团队及项目负责人。

13、所有包组审核时限必须完全满足采购人的时限要求。

七、其他

每个包组中标人的项目负责人服务期内对所有项目负有总体责任,必须根据委托方要求负责总体协调、出席相关会议、解决项目进行中的相关问题。

每个包组中标人所提交的审核报告等成果文件均须通过审批,由于中标人原因造成的报审不及时、反复报审、审批不通过等影响工作进度计划的情形,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不予支付并保留向中标人追偿的权利。中标人提交的所有成果性文件及资料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相关部门颁发的相关服务内容现行的规程、标准、规范、办法及辽宁省及沈阳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有关服务内容成果方面的文件、规定。所有作品、文件知识产权归属采购人,投标人所提交的文件须保证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不侵犯任何第三方个人、单位和其他组织的知识产权,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在下列情形下委托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而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1、咨询方实质性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关系;

2、咨询方有违反合同约定或其职责、义务的行为,在委托方指定期限内未予以纠正或补救的,解除合同关系;

3、咨询方资质吊销或降低,解除合同关系;

4、咨询方泄漏委托方的秘密或与第三方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解除合同关系;并取消咨询方5年内进入本区市场的准入资格;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咨询方应予赔偿。

5、委托方针对项目审核时限、质量有权提出要求,咨询方接到委托任务后在三天之内提出工程所缺资料清单明细,主动联系建设单位约定踏勘现场时间,由于咨询方原因,项目审核时限超出委托时限,委托方有权终止合同;

6、咨询方与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私下交易,接受财物、吃请等违纪行为一经查实,解除合同关系;并取消咨询方5年内进入本区的准入资格;

7、咨询方在审核过程中遇到争议问题时,不接受省、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调解意见的,解除合同关系;

8、咨询方在审核过程中将审核资料丢失的,解除合同关系;

9、咨询方保持委派人员的联系畅通并做到及时响应委托方安排,积极配合执行会议商定或书面要求事项,按时参加相关工作会议,随时参加配合委托方组织的各方沟通协调会。不服从安排的、无故不参加的,累计次数达到3次时解除合同关系;

10、在咨询方违约情形下,委托方有权对本项目合同进行必要的变更。因咨询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咨询方应按本项目正常计算酬金的20%支付违约金。

11、咨询方在预算审核、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及复审过程中,不服从采购人管理;不遵守采购人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业务考核通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及在实施过程中发现恶劣行为等,将咨询方列入采购人所在区域负面采购清单中。

一、项目名称:2021年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结算审核中介机构采购

二、服务期限:一年,具体起止日期以甲乙双方签订合同为主。

三、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四、付款方式:按合同约定支付。

五、验收标准: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

《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辽财采〔2017〕603号)及采购人的要求进行验收。

六、服务要求

(一)总体服务要求:

1、工程预、结算审核、结算审核复审均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发改委、建设部颁发的有关建设工程项目预、结算审核等现行的规程、标准、规范、办法;

2、及时报告超出成本项目并提出建议的处理方案;

3、按采购人要求,参加采购人组织召开的各项工作会议或谈判会议;

4、按采购人要求,向采购人提供国内和本市工程项目的造价咨询业务有关法律、法令、条例、规定、标准、规范和一般惯例的咨询服务;

5、按采购人要求协助采购人处理有关预、结算审核、结算审核复审方面的诉讼、仲裁和调解工作;

6、按采购人要求,到现场核实工程量。

7、结算工作内容包括担不限于以下方面:

A、由建设单位按财政部门的要求提交工程结算书及相关资料和结算资料;咨询方负责核对相关资料的完整性,督促建设单位按照要求完善工程结算书或补充资料及依据,提供符合要求的工程结算书及相关资料和结算依据;

B、以合法、合理、公平为结算原则,重点审核结算依据、资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核实工程量计算的准确性,防止各种计算误差,核实费用调整的依据和计算的准确性;解决工程结算中的疑难分歧;

C、审核工程结算书,在规定时间内向采购人提交初步审核报告,并且提供详细的结算审核底稿。同时,在采购人有关人员参加或事先征得采购人主管人员同意的情况下,进行反复核对和沟通。核对时,请有关各方人员必须在场,当日的核对工作结束后,以文字形式记录核对结果,相关人员签字后分别留存;

D、采购人对初步审核报告中工程内容、质量要求、工期要求结算费用和依据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后,向建设单位(使用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在核对过程中及时参考采购人的审核意见。若在核对过程中,有关意见不能达成共识,视问题严重性及时地向采购人书面汇报;

E、核对以及谈判完成后,签订审核定案表,向采购人提交正式结算审核报告(含结算书),填写明确的报审意见或建议;如正式结算审核报告与原初步审核结果有较大出入,建设单位应附详细的相关情况说明;

F、经采购人对最终结算结果进行确认后,组织有关人员及各单位对正式结算审核报告盖章确认;

G、工程结算审核完成后,按采购人要求移交有关结算资料。

8、向采购人出具的结算报告应包括关于工程造价方面的经济评价内容以及经济指标分析。

9、出具最终成果文件和意见。

10、根据采购人要求,提供本阶段其他有关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1、根据本项目需要和采购人要求,应在特定阶段加派项目负责人之外赴施工现场或采购人指定办公地点,提供造价咨询服务。

12、应保持造价咨询团队成员的相对稳定性,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不得自行更换项目咨询团队及项目负责人。

13、所有包组审核时限必须完全满足采购人的时限要求。

七、其他

每个包组中标人的项目负责人服务期内对所有项目负有总体责任,必须根据委托方要求负责总体协调、出席相关会议、解决项目进行中的相关问题。

每个包组中标人所提交的审核报告等成果文件均须通过审批,由于中标人原因造成的报审不及时、反复报审、审批不通过等影响工作进度计划的情形,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不予支付并保留向中标人追偿的权利。中标人提交的所有成果性文件及资料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相关部门颁发的相关服务内容现行的规程、标准、规范、办法及辽宁省及沈阳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有关服务内容成果方面的文件、规定。所有作品、文件知识产权归属采购人,投标人所提交的文件须保证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不侵犯任何第三方个人、单位和其他组织的知识产权,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在下列情形下委托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而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1、咨询方实质性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关系;

2、咨询方有违反合同约定或其职责、义务的行为,在委托方指定期限内未予以纠正或补救的,解除合同关系;

3、咨询方资质吊销或降低,解除合同关系;

4、咨询方泄漏委托方的秘密或与第三方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解除合同关系;并取消咨询方5年内进入本区市场的准入资格;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咨询方应予赔偿。

5、委托方针对项目审核时限、质量有权提出要求,咨询方接到委托任务后在三天之内提出工程所缺资料清单明细,主动联系建设单位约定踏勘现场时间,由于咨询方原因,项目审核时限超出委托时限,委托方有权终止合同;

6、咨询方与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私下交易,接受财物、吃请等违纪行为一经查实,解除合同关系;并取消咨询方5年内进入本区的准入资格;

7、咨询方在审核过程中遇到争议问题时,不接受省、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调解意见的,解除合同关系;

8、咨询方在审核过程中将审核资料丢失的,解除合同关系;

9、咨询方保持委派人员的联系畅通并做到及时响应委托方安排,积极配合执行会议商定或书面要求事项,按时参加相关工作会议,随时参加配合委托方组织的各方沟通协调会。不服从安排的、无故不参加的,累计次数达到3次时解除合同关系;

10、在咨询方违约情形下,委托方有权对本项目合同进行必要的变更。因咨询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咨询方应按本项目正常计算酬金的20%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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