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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对许昌德亿田农资有限公司等4户债权资产处置公示招标通知
公告名称: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对许昌德亿田农资有限公司等4户债权资产处置公示招标通知
所属地区:
全国
发布时间:
2021-03-03
详细内容:


我公司拟对拥有的许昌德亿田农资有限公司等4户债权资产进行打包对外公开竞价处置,拟处置债权本金总额 16,928,549.69 元,利息 3,575,733.94 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10月29日),费用(诉讼费) 157,661.89 元,债权价值总计 20,661,945.52 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 许昌德亿田农资有限公司



债务企业名称:许昌德亿田农资有限公司



所在地:许昌市



债权总额: 12,741,773.84 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10月29日)



债权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拥有对许昌德亿田农资有限公司债权总额为12,741,773.84元,其中本金余额10,000,000,000元,利息 2,617,334.95 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10月29日),费用124,438.89元。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由许昌亿田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峻基、裴燕、许昌财信担保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上诉担保均合法有效,已经法院相关判决确认,目前案件已经进入执行阶段。



企业概况



债务人许昌德亿田农资有限公司,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00757145834N,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法定代表人:张峻基(本债权保证人),注册资本:5081万元,实缴资本3128万,成立日期:2003年12月25日,住所:许昌市新兴路西段,经营范围:化肥、农药(百草枯)、农具、农业机械、塑料制品、建材、五金、交电、纺织品、饲料的销售;生产配制复混肥料、掺混肥料;谷物及其他农作物的种植;以下限分支机构经营:糖、酒的销售;房屋租赁;仓储。登记机关: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状态:存续。



债务人许昌德亿田农资有限公司股东信息为:自然人股东张峻基(61.56%)、王革新(6.91%)、刘雪芹(6.38%)、潘旗(5.88%)、韩晓燕(3.31%)、王桂琴(2.68%)等出资。



债权保证人情况



该项债权由许昌亿田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峻基、裴燕、许昌财信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个人连带责任担保。



1、保证人许昌亿田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00664663712T,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法定代表人:唐海,注册资本:1600万元,实缴资本1568万,成立日期:2007年7月8日,住所:许昌市魏都区天宝路668号,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销售(以上项目凭有效资质证经营,未取得证书前,不得开展此项经营活动);房产信息咨询服务,房屋租赁;建材、日用百货、苗木的销售。登记机关: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状态:存续。保证人许昌亿田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信息为:张峻基(59%)、张汉兴(10%)、唐海(4%)、刘雪芹(4%)等出资。



2、保证人许昌市财信担保有限公司,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00095991424R,类型:国有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少杰,注册资本:32370万元,实缴资本32370万元,成立日期:2014年4月1日,住所:许昌市建安大道东段市财政综合楼18楼,经营范围: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诉讼保全担保,履约担保,符合规定的自有资金投资,融资咨询等中介服务。(凭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经营)。登记机关: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状态:存续。



保证人许昌市财信担保有限公司股东信息为:许昌市投资总公司、鄢陵县水利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许昌魏都投资总公司、中原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出资。







保证人张峻基,系债务人德亿田农资大股东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411****************17,住所地许昌市魏都区南关办事处三八路5号。









保证人裴燕,系张峻基配偶,身份证号411************29,住所地许昌市魏都区南关办事处三八路5号。





债权抵押情况





本项债权无抵质押





债权诉讼查封情况





该债权因德亿田农资未按约定偿还本金而通知其贷款提前到期,德亿田农资及担保人均未及时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原债权人分两次诉讼立案,现已作出生效判决。





(2019)豫1002民初2239号判决内容:一、被告许昌德亿田农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支付下欠利息10277.78元(以借款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4%,自2018年9月22日计算至2018年9月26日)、复利(以下欠利息10277.7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1%,自2018年9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罚息(以借款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1%,自2018年9月27日起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许昌亿田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峻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被告裴燕在与被告张峻基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后保证人许昌亿田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起上诉,经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10民终1823号二审判决书判决,驳回其上诉请求。目前,该案已经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2020)豫1002民初3721号判决内容:被告许昌市财信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就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1002民初223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判决生效后,原已于2020年1月根据(2019)豫1002民初2239号判决书向魏都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分别为(2020)豫1002执58号,现正在执行中。(2020)豫1002民初3721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未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了解债务人及担保人名下有如下财产:





1、借款人名下有1处土地、8处房产。土地:位于许昌市新兴路西段,土地面积30773平方米,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用地,土地证号:许市地总字第381号,无抵押无查封。8处房产位于上述土地上,为借款人经营所用,共计8000平方,已经抵押他行,未查封;





2、借款人有3笔对外股权投资:持有许昌新世纪商贸有限公司投资66万元股权;持有禹州市汇源畜禽有限公司30万元股权;持有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为许昌魏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251.4万股股权,其中的549.34万股股权已质押,对应质押金额900万元。2020年8月5日,原债权人因本项债权首轮查封上述1251.4万股股权。





3、保证人许昌亿田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1处土地,位于许昌市万丰路与天宝路交叉口西北角,土地证号:许市国用(2013)002000862号,土地性质:国有出让建设用地,用途为商务金融用地,土地面积31702平方米,无抵押,无查封。





4、保证人张峻基名下5处房产,详情如下:房产1:位于许昌市东城区建安大道以北、八龙路以西东岸华城一期2幢1至2层南起第3-5间,房产性质:商业用房,房产证号:豫(2019)许昌市不动产权第0061987号,房产面积317.16平方米,在交行办理按揭贷款,现贷款余额144.55万元,还款正常。现因本项债权,首轮查封该房产。房产2:位于许昌市东城区建安大道以北、八龙路以西东岸华城一期2幢1至2层南起第6-7间,房产性质:商业用房,房产证号:豫(2019)许昌市不动产权第0061988号,房产面积257.18平方米,在交行办理按揭贷款,现贷款余额:99.76万元,还款正常。现因本项债权,首轮查封该房产。房产3、4、5:位于许昌市魏都区南关办事处三八路5号5-1幢1层南侧东起第8间、9间、10间,房产性质:商业用房,房产面积都是16.19平方米,无抵押。现因本项债权,首轮查封该房产。





5、裴燕名下1处房产,详情如下:位于许昌市魏都区察院西街扬帆购物城23幢1层,房产性质:商业用房,房产证号:0501000816,房产面积17.98平方米,无抵押。 现因本项债权,首轮查封该房产。





资产亮点:





该项债权债务人仍在正常经营,有较好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诉讼查封其名下持有的金融机构股权资产价值较高,且查封担保人名下部分商铺位置较好,处置较为便利,可供追偿。债务人及担保人名下仍有部分财产未被查封和抵押,可供追偿,债权回现有保障。











二、河南省博康瓷业有限公司





债务企业名称:河南省博康瓷业有限公司





所在地:许昌禹州市





债权总额: 3,125,783.96 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10月29日)





债权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拥有对河南省博康瓷业有限公司债权总额为 3,125,783.96 元,其中本金余额2,745,292.29 元,利息 365,593.67 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10月29日),费用 14,898.00 元,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担保;由担保人禹州市和源瓷业有限公司、李建设、李亚丽、闫晓磊、樊聪枝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由李建设、李亚丽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凤台路2号4号楼西3单元7号房产为上述债权提供抵押担保;债权及担保、抵押合法有效,已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目前已经进入执行阶段。





企业概况





债务人河南省博康瓷业有限公司,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15962851812,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法定代表人:闫晓磊(本债权保证人),注册资本:1000万元,实缴资本1000万,成立日期:2012年5月24日,住所:禹州市神后镇清岗涧村,经营范围:陶瓷及原料和颜料的生产和销售;陶瓷工艺和陶瓷产品的技术开发;经营进出口业务。登记机关:禹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状态:存续。





债务人河南省博康瓷业有限公司股东信息为:自然人股东闫晓磊(60%)、王金木(40%)二人出资。





债权保证人情况





该项债权由担保人禹州市和源瓷业有限公司、李建设、李亚丽、闫晓磊、樊聪枝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保证人禹州市和源瓷业有限公司,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1763138032L,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法定代表人:李建设(本案保证人),注册资本:1500万元,实缴资本1500万,成立日期:2004年6月25日,住所:禹州市神后镇南大办事处8组,经营范围:陶瓷及原料生产、销售;从事货物和技术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登记机关:禹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状态:存续。





保证人禹州市和源瓷业有限公司股东信息为:李建设(55%)、李亚丽(45%)出资。





2、保证人李建设,系保证人禹州市和源瓷业有限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411**********91,住所地禹州市神垕镇闫家沟村7号。





3、保证人李亚丽,身份证号4110**********68,住所地禹州市神垕镇闫家沟村12号。





4、保证人樊聪枝,身份证号411*************67,住所地禹州市神垕镇闫家沟村38号。





5、保证人闫晓磊,系债务人博康瓷业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41*************59,住所地禹州市神垕镇闫家沟村38号。





债权抵押物情况





抵押房产信息:不动产权证号:郑房权证字第0301002004号,房屋所有权人为李建设,房产坐落于郑州市金水区凤台路2号4号楼西3单元7号,面积171.02平方米,规划用途住宅,房屋结构为混合结构、总层数为6层,该房产为4层,建成日期为2001年。查封信息:2020年7月3日,魏都区法院依据本案执行案号(2020)豫1002执2353号进行查封,查封期限3年(本债权首封,可直接申请处置拍卖)。





债权诉讼情况





该债权因博康瓷业未按约定偿还本金而通知其贷款提前到期,博康瓷业及担保人均未及时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原债权人起诉至魏都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作出(2020)豫1002民初983号生效判决。判决内容:一、被告河南省博康瓷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借款本金249万元、利息34299.75元、罚息(罚息以借款本金249万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9.7875%自2019年9月6日计算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及复利(复利以利息34299.7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7875%自2019年9月6日计算至还清利息之日止);二、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对被告李建设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凤台路2号4号楼西3单元7号的房产[房权证号:郑房权证字第0301002004号,不动产登记证号:豫(2018)郑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295528号]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判决第一项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河南省博康瓷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借款本金255292.29元和罚息(罚息以借款本金255292.2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7875%自2019年9月21日计算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四、被告禹州市和源瓷业有限公司、李建设、李亚丽、樊聪枝、闫晓磊对上述判决第一项和第三项中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判决生效后,原债权人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分别为(2020)豫1002执2353号,现已执行终本。





资产亮点





债务人仍在维持经营,经营规模较大,有良好的偿债意愿和能力;抵押物位于郑州市金水区,住宅易于处置变现,价值较高,有一定追偿价值。











三、许昌锦桂园林有限公司





债务企业名称:许昌锦桂园林有限公司





所在地:许昌市





债权总额:2,860,810.22 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10月29日)





债权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拥有对许昌锦桂园林有限公司债权总额为 2,860,810.22 元,其中本金余额 2,471,021.40 元,利息余额 371,463.82 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10月29日),费用 18,325.00 元。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担保,由许昌汇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段晓帅、赵辽原、娄丽媛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由刘凯旋名下位于许昌县利民路南侧县委住宅楼2号3层309室房产以及马闯名下位于魏都区南关办事处七一路清华苑1幢东起5单元6至7层西户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债权及担保、抵押合法有效,已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现已进入强制执行阶段。





企业概况





债务人许昌锦桂园林有限公司,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23565143666F,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赵辽原(本债权保证人),注册资本:200万元,实缴资本200万,成立日期:2010年11月22日,住所:许昌县将官池镇董庄村,经营范围:花卉、苗木的种植、销售(凭有效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7年05月14日),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养护(凭有效资质证经营,未取得证书前不得开展此项经营活动)。登记机关:许昌市建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状态:存续。





债务人许昌锦桂园林有限公司股东信息为:自然人股东赵辽原(为本债权保证人)一人出资。





债权保证人情况





该项债权由许昌汇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段晓帅、赵辽原、娄丽媛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保证人许昌汇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236999526962,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具有国有成分),法定代表人:郭松龄,注册资本:10000万元,实缴资本10000万,成立日期:2010年1月14日,住所:许昌市建安区张潘镇,经营范围:担保投资咨询服务。登记机关:许昌市建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状态:存续。





保证人许昌汇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股东信息为:许昌县财政局(20%)、刘红立(15.5%)、郭松龄(14%)、张吉亭(9%)、谢俊伟(8.5%)、闫怀民(8.5%)、谢德甫(8.5%)、赵廷顺(8%)、李文义(8%)出资。













保证人赵辽原,系债务人锦桂园林股东(持股100%)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4110**********19,住所地建安区张潘镇赵庄。









保证人娄丽媛,系赵辽原配偶,身份证号411**********26,住所地建安区张潘镇赵庄。





4、保证人段晓帅,身份证号41**************10,住所地河南省襄城县十里铺乡河岔赵村。





段晓帅名下有房产信息:许昌市东城区魏文路蓝湾佳苑9栋东起1单元14层西南户,住宅,房产面积87.14平方米,房产证号:豫(2018)许昌市不动产权第0046205号,已办理按揭贷款抵押,贷款余额46.64万元,无查封。





债权抵押物情况





抵押房产信息:房产证号不动产权证号:豫(2018)许昌市不动产权第0039237号,房屋所有权人为马闯,房产坐落于魏都区南关办事处七一路清华苑1幢东起5单元6至7层西户,面积220.57平方米,规划用途住宅,房屋结构为混合结构、总层数为7层,该房产为6至7层,建成日期为2004年。查封信息:2020年8月25日,魏都区法院依据本案执行案号(2020)豫1002执2388号进行查封,查封期限3年(本债权首封,可直接申请处置拍卖)。





抵押房产信息:房产证号不动产权证号:许县房权证许昌县字第A0017977号,房屋所有权人为刘凯旋,房产坐落于许昌县(现建安区)利民路南侧县委住宅楼2号,面积150.88平方米,规划用途住宅。查封信息:2020年8月25日,魏都区法院依据本案执行案号(2020)豫1002执2385号进行查封,查封期限3年(本债权首封,可直接申请处置拍卖)。





债权诉讼情况





该债权因锦桂园林未按约定偿还本金而通知其贷款提前到期,锦桂园林及担保人均未及时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原债权人根据三份借款合同分别诉讼立案,现已作出生效判决。





豫1002民初5875号判决内容:被告许昌锦桂园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行许昌分行偿还借款本金673000元及罚息(截止2019年8月25日的罚息为49799.45元,2019年8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罚息以本金673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745%计算)、复利1198.5元;二、被告许昌汇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赵辽原、娄丽媛、段晓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2019)豫1002民初5874号:一、被告许昌锦桂园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行许昌分行借款本金1174000元并支付利息、复利(2019年6月22日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9年6月23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9%计算利息。复利以未付利息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年利率9%计算)。二、被告赵辽原、娄丽媛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复利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原告交行许昌分行对被告马闯、刘巧玉所有的位于许昌市魏都区南关办事处七一路清华苑1幢东起5单元6至7层西户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豫(2017)许昌市不动产权第0039237号,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为:豫(2018)许昌市不动产证明第0076861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2020)豫1002民初596号:一、被告许昌锦桂园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行许昌分行借款本金62.6万元及罚息(罚息以借款62.6万元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9%自2019年6月22日起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二、原告交行许昌分行对被告刘凯旋名下的位于许昌县利民路南侧县委住宅楼2号房产(不动产权证号:许县房权证许昌县字第A0017977号)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赵辽原、娄丽媛对上述借款本金及罚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判决生效后,我司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分别为(2020)豫1002执2385号、(2020)豫1002执2387号、(2020)豫1002执2388号,现已执行终本。





资产亮点:





债权资产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短时间内就能进入资产变现阶段;该项债权抵押物位于许昌市区,性质为住宅,有较好的变现价值。











四、禹州市侯氏瓷业有限公司





债务企业名称:禹州市侯氏瓷业有限公司





所在地:许昌禹州市





债权总额:1,933,577.50 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10月29日)





债权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拥有对禹州市侯氏瓷业有限公司债权总额为1,933,577.50 元,其中本金余额1,712,236元,利息余额 221,341.50 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10月29日)。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担保,由禹州市欣荣瓷业有限公司、侯建峰、刘冉、侯建飞、裴盼盼、侯建伦、解红娟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由侯建峰名下位于郑州市文化路120号院4号楼西3单元26号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债权及担保、抵押合法有效,已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现已进入强制执行阶段。





企业概况





债务人禹州市侯氏瓷业有限公司,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10626527843,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法定代表人:侯建飞(本债权保证人),注册资本:100万元,实缴资本100万,成立日期:2010年11月22日,住所:禹州市神垕镇红石桥居委会,经营范围:钧、陶瓷生产、销售。登记机关:禹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状态:存续。





债务人禹州市侯氏瓷业有限公司股东信息为:自然人股东侯建飞(40%)、侯建峰(30%)、解红娟(30%)三人出资。





债权保证人情况





该项债权由禹州市欣荣瓷业有限公司、侯建峰、刘冉、侯建飞、裴盼盼、侯建伦、解红娟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保证人禹州市欣荣瓷业有限公司,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1592423698L,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法定代表人:张虽法,注册资本:200万元,实缴资本200万,成立日期:2012年3月20日,住所:禹州市神垕镇北大,经营范围:陶瓷生产销售。登记机关:禹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状态:存续。





保证人禹州市欣荣瓷业有限公司股东信息为:张虽法(60%)、王红娟(40%)出资。





2、侯建飞,系债务人侯氏瓷业股东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411*********36,住所地许昌市魏都区七一路17号30号楼。





3、裴盼盼,系侯建飞配偶,身份证号41**********6X,住所地禹州市神垕镇解放西路八组。





4、侯建峰,系债务人侯氏瓷业股东,身份证号411*******76,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120号院4号楼26号。





5、刘冉,身份证号412************60,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120号院4号楼26号。





刘冉房产信息:位于郑州市金水区中方园9号12号楼1单元2层1号,房产面积61.17平方米,房产证号:0801076457,无抵押。查封信息:2020年7月3日,魏都区法院依据本案执行案号(2020)豫1002执2352号进行查封,查封期限3年(本债权首封,可直接申请处置拍卖)。





6、侯建伦,身份证号411***********59,住所地禹州市神垕镇解放东路3号31号院。侯建伦房产信息:一处工业房产,位于禹州市神后镇开发区西段,房产证号为009407号,房产面积3603.72平方米,房产占用的土地为集体用地。无抵押、无查封。





7、解红娟,系债务人侯氏瓷业股东,身份证号411************64,住所地禹州市神垕镇解放西路八组。





债权抵押物情况





抵押房产信息:不动产权证号:郑房权证字第0201112998号,房屋所有权人为侯建峰,房产坐落于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120号院4号楼西3单元26号,面积124.58平方米,规划用途住宅,房屋结构为混合结构、总层数为7层,该房产为1层,建成日期为2001年。查封信息:2020年7月3日,魏都区法院依据本案执行案号(2020)豫1002执2352号进行查封,查封期限3年(本债权首封,可直接申请处置拍卖)。





债权诉讼情况





该债权因侯氏瓷业未按约定偿还本金而通知其贷款提前到期,侯氏瓷业及担保人均未及时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原债权人起诉至魏都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作出(2020)豫1002民初1001号生效判决。判决内容:一、被告禹州市侯氏瓷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借款本金163万元、利息41080.58元、罚息(罚息以借款本金163万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8.80875%自2019年10月10日计算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及复利(复利以利息41080.5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80875%自2019年10月10日计算至还清利息之日止);二、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对被告侯建峰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120号院4号楼西3单元26号的房产[房权证号:郑房权证字第0201112998号,不动产登记证号:豫(2018)郑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391296号]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判决第一项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禹州市侯氏瓷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借款本金60万元、利息14064.64元、罚息(罚息以借款本金6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80875%自2019年10月10日计算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及复利(复利以利息14064.6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80875%自2019年10月10日计算至还清利息之日止);四、被告禹州市欣荣瓷业有限公司、侯建飞、裴盼盼、侯建峰、刘冉、侯建伦、解红娟对上述判决第一项和第三项中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判决生效后,原债权人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豫1002执2352号,现已执行终本。





资产亮点:





债权资产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短时间内就能进入资产变现阶段;该项债权抵押物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性质为住宅,有较好的变现价值;债务人仍在维持经营,有较强的还款意愿和一定的还款能力。















现拟于2021年3月5日上午10时,在郑州市红专路82号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采取连续竞价方式对上述债权进行公开竞价转让。



有意竞买者,请即日起向我公司咨询详细情况,并于2021年3月4日17时前向我公司指定账户交纳人民币300万元整的保证金(以截止时间前到账为准),携带有关证件[法人和其他组织须持有工商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人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材料]到我公司办理竞价手续,或查阅相关资料。



交易对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等关联人或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除外)。



交易条件:若竞价成功,应在竞价成功后两个工作日内与我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并于协议签订后三日内一次性向我公司支付全部转让价款。



如有异议或详情咨询,可在公告有效期内来电咨询,如发现阻挠咨询现象,可向我公司举报。



公告有效期:自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3月4日。



咨询联系电话:0371-65510257



联系人:刘女士



举报电话: 0371-65729165



监督人:黄先生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2021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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