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825398-5/2025-00045
分类: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2025年03月11日09:46
名称: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东河镇苗村生态搬迁生活及生产安置置换地(补增)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文号:东府函〔2025〕75号
主题词:无
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
东河镇苗村生态搬迁生活及生产安置置换地
(补增)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为做好东河镇苗村生态搬迁生活及生产安置置换地(补增)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据社会风险稳定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制定了该宗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收回范围
东河镇苗村生态搬迁生活及生产安置置换地(补增)位于225国道西侧,用地总面积:233.50亩,拟收回集体土地:233.50亩,涉及东方市岛西林场国有土地。收回土地具体四至界址范围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收回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收回土地现状如下:拟收回东方市岛西林场233.50亩国有土地。
三、收回目的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拟收回作为东河镇苗村生态搬迁生活及生产安置置换地(补增),拟安排土地用途:林地。
四、收回土地补偿标准
(一)拟收回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执行,片区综合地价标准:新龙镇片区为69489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为33090元/亩,安置补助费为36399元/亩。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东府办规〔2023〕4号)执行。
(三)坟墓搬迁费根据《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范围内的坟墓搬迁补偿标准的通知》(东府办〔2020〕20号)规定执行,按2800元/座(土坟、砖坟、豪华坟墓等;合葬坟墓不以坟墓内埋葬人头数计算,均以一座坟墓确认补偿)给予补偿
五、安置对象
被收回国有土地所有权。
六、安置方式
货币补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收回土地所有权单位。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所有权单位或所有权人。
七、办理补偿登记期限
请上述拟收回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单位或使用权人、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单位或所有权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东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补偿登记。土地所有权单位或使用权人、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单位或所有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八、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收回土地涉及的土地所有权单位进行公告,听取被收回土地的土地所有权单位或使用权人、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单位或所有权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天,自2025年3月10日至2025年4月8日。
如对上述有关事项有异议的,被土地所有权单位或使用权人、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单位或所有权人等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以书面形式将意见送到东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如无异议,土地所有权单位、使用权人及其它利害关系人应出具确认意见。
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土地所有权单位或使用权人、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单位或所有权人对拟收回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土地所有权单位或使用权人、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单位或所有权人需要听证的,应在公告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向东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听证申请,听证申请书送至东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东方市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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