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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响水生态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EPC总承包项目招标通知
公告名称:
江苏省响水生态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EPC总承包项目招标通知
所属地区:
江苏省
发布时间:
2021-02-04
详细内容:
江苏响水生态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EPC总承包项目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江苏响水生态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EPC总承包项目已由响水县行政审批局以响行审投资审【2020】180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江苏兴海港务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国有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江苏响水生态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EPC总承包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2.1.1建设地点:响水生态化工园区内。

2.1.2建设规模:本项目分为一个标段,江苏响水生态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厂占地约92亩,本次提标改造用地16亩(含高压线区域),本次拟实施江苏响水生态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厂提标1.5万m3/d改造工程。

2.1.3合同估算价:本期工程总投资约 6000万元。

2.1.4工期要求:总工期要求:150日历天(含法定节假日)。

计划开工日期:2021年3月15日,计划工程竣工日期:2021年8月12日。

2.1.5质量要求:

(1)设计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和地方设计技术规范、标准及规程要求,确保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批;

(2)采购质量标准:工程所有物资(设施、材料、设备等)产品质量须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合格率达到100%;

(3)施工质量标准:符合现行国家施工及验收规范标准要求,符合国家“合格”标准。

2.2招标范围:

招标范围主要为三部分内容:

(1)现有污水处理系统的补充优化:因响水“3・21”事故发生时,污水厂正处于设备安装阶段,后因处理事故废水的需要,经应急事故处置专家组论证后,处理工艺发生了微调,原设计中部分设备未实施,为后续污水厂稳定运行,本次提标改造需恢复原有设计,补充部分工艺设备,详见设计任务书(设计方案)。

(2)尾水深度处理系统,曝气生物滤池出水经提升后采用“反硝化深床滤池+活性炭吸附”工艺,及其配套的附属工程。

(3)尾水管网工程:现有污水厂排口为应急排口,应急工程结束后将被取消,处理后的废水需提升至原有陈家港污水处理厂排放,沿途需建设尾水管网工程。

2.1本项目尾水深度处理的范围为响水生态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放出水,对污水处理厂尾水再经深度处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和江苏省《化学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939-2020),尾水深度处理总规模为1.5万m3/d。

2.2江苏响水生态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EPC总承包项目:主要包括设计施工图范围内所涉及的设备、电气、自控设备、预埋件、工艺管道、系统集成的采购及施工安装、调试、验收、以及相关技术服务、售后服务等内容。

2.2.1设计范围:江苏响水生态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EPC总承包项目的设计,具体详见招标人提供的设计任务书。

2.2.2设备采购:江苏响水生态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EPC总承包项目招标范围内所有材料及设备采购。

2.2.3施工范围:江苏响水生态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EPC总承包项目的施工,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反硝化深床滤池土建、活性炭吸附系统设备基础、活性炭仓库土建、反洗及尾水排放池土建、配电及尾水监控室土建、危废库土建、尾水排放管道土建、电气、自控、工艺管道、厂区内附属设施道路、雨污水、消防、给水、强弱电、路灯工程的施工,确保项目验收交付所包括的全部施工内容。

工程总承包的内容为包设计、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交付、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包整体移交(含档案移交)及竣工验收合格及缺陷责任期内的保修。

注:招标人保留因政府政策性调整或规划调整等原因对上述所列招标内容作调整的权利,中标人须无条件服从招标人的调整。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企业资质要求:

3.1 企业资质要求:

3.1.1投标人应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是独立的企业法人,持合法有效营业执照(如果是联合体投标,则须提供联合体牵头人和所有联合体成员的营业执照);

3.1.2投标人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A中的资质条件之一和B资质条件,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

A、设计资质:投标人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市政行业(排水工程)专业乙级资质或环境工程(水污染防治工程)专项乙级及以上设计资质的独立法人;

B、施工资质:投标人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并取得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2总承包项目经理资格要求:

投标人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须具备下列条件:

3.2.1投标人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投标人拟派的总承包项目经理必须是投标人本单位(如联合体投标的,必须为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的职工)正式职工。已取得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的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 类),或取得注册公用设备(给水排水)执业资格证书,或取得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证书或取得环保类高级职称证书 。

3.2.2总承包项目经理从本工程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特指以下三种情形:

①、总承包项目经理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交纳社会保险;

②、总承包项目经理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

③、总承包项目经理担任其它公司法定代表人、担任个人独资企业负责人、领有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2)总承包项目经理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

总承包项目经理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的,并且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者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且经建设单位同意并已经办理项目经理变更手续的。

总承包项目经理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

在建工程是指:处于中标人公告到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完成且验收合格期内的工程。验收合格证明是指由建设单位(或监理)组织工程建设各方验收合格,并签署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或者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验收证明文件。

注:1、本项目招标文件总承包项目经理有在养护期内的绿化养护、市政养护项目的,不属于招标公告及文件规定的有在建工程。绿化养护、市政养护工程招标,对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是否有在建工程不作要求。

3.3投标人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具备其他要求:

3.3.1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承担过类似工程(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工程总承包(EPC)业绩:自2017年1月1日以来(以竣工验收证明时间为准),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至少承担过一个规模在10000m³/d及以上(含)的污水处理类工程总承包业绩。

(2)设计业绩:2017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至少承担过一个规模在10000m³/d及以上(含)的污水处理类工程的设计业绩,且担任该项目的设计负责人。

(3)施工业绩:自2017年1月1日以来(以竣工验收证明时间为准),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至少承担过一个规模在10000m³/d及以上(含)的污水处理类工程施工业绩。

注:①工程总承包业绩投标时须提供符合业绩要求的中标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招标项目提供)、工程总承包(EPC)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竣工验收证明(竣工验收证明需经设计、监理、施工、建设单位四方盖章,否则不予认可,下同)原件及复印件、以及能证明业绩真实性的辅助材料。注:(能证明业绩真实性的辅助材料主要包括:提供的中标通知书或工程总承包(EPC)合同已加盖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章;或中标公告官网查询截图;或提供业绩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业绩真实性书面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提供该业绩已录入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的查询截图页面之一,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②设计业绩投标时须提供符合业绩要求的中标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招标项目提供)、设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竣工验收证明(竣工验收证明需经设计、监理、施工、建设单位四方盖章,下同)原件及复印件、以及能证明业绩真实性的辅助材料。注:(能证明业绩真实性的辅助材料主要包括:提供的中标通知书或设计合同已加盖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章;或中标公告官网查询截图;或提供业绩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业绩真实性书面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提供该业绩已录入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的查询截图页面之一,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③施工业绩投标时须提供符合业绩要求的中标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招标项目提供)、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竣工验收证明(竣工验收证明需经设计、监理、施工、建设单位四方盖章,否则不予认可,下同)原件及复印件、以及能证明业绩真实性的辅助材料。注:(能证明业绩真实性的辅助材料主要包括:提供的中标通知书或施工合同已加盖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章;或中标公告官网查询截图;或提供业绩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业绩真实性书面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提供该业绩已录入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的查询截图页面之一,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④上述总承包项目经理承担过类似工程业绩中要求的相关指标需在提供的中标通知书或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中体现,如提供的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中均未能体现本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关指标的,须提供业绩项目所在地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能反映相关指标的证明,或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查询,相关指标能够体现,同一指标,不一致的,以最小的为准。如业绩工程不止一名项目负责人的,本工程只认可排列第一位的项目负责人业绩。

⑤中标通知书、合同、竣工验收证明等有关业绩证明材料,若有投诉、质疑,当地主管部门有存档资料的,招标人调查取证时一律以调取的存档资料为准。

⑥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业绩必须是投标人承接的,否则不予认可。

☑3.3.2自2019年1月1日以来,投标人和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3.3.3自2019年1月1日以来,投标人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总承包项目经理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3.3.4自2020年6月1日以来,投标人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3.4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如同一投标人不同时具备3.1.2项A和B资质的,可组成联合体参与本项目投标,组成联合体投标的,须满足以下要求:

3.4.1本工程接受联合体投标人的资格申请,联合体只能包括1家工程设计企业和1家施工企业,且牵头人必须是设计单位。①联合体成员应共同签署联合体投标协议,并且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提供联合体协议书制作在投标文件内;②联合体投标的,只需联合体牵头单位对投标文件盖章;③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单位,由牵头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为联合体授权代表执行联合体有关的决议,以联合体名义处理与本项目相关的事务;④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牵头单位报名,联合体参与单位无须报名;⑤参加联合体的各成员单位对本项目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联合体的投标。如果违反,与此有关的联合体的投标将全部被拒绝。

3.4.2联合体中标后,其成员不得变更。

3.5其他要求:

3.5.1养老保险缴纳证明:

投标人须保证总承包项目经理及委托代理人均为本单位的正式职工,并确保从2020年07月至2020年12月或2020年08月至2021年1月养老保险均在本单位缴纳(总承包项目经理可以作为授权委托人)。(注:如因当地社保部门原因不能出具文件要求时间段的社保,则需出具最接近投标截止时间的六个月社保证明,同时提供社保部门出具的证明或相关支撑文件。)

3.5.2项目管理机构要求:

本工程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包括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负责人、设计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上述人员须为本单位正式职工,在项目开标当月或上个月,公司已为总承包项目经理缴纳不少于6个月的社会保险,为项目部其他成员缴纳不少于3个月社会保险。合同约定的项目部成员,未经批准不予更换)。投标时,仅需提供总承包项目经理相关资料,其他现场人员在中标签订合同备案时按苏建建管〔2014〕701号文、苏建建管〔2017〕236号文要求配备到位。

注:拟派项目管理机构必须均为投标人(或联合体)本单位(按联合体协议分工)或拟分包单位的正式职工,中标后必须常驻现场参加工程管理,否则视为违约,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3.5.3信誉要求:

3.5.3.1投标人没有被国家、江苏省省级有关部门及盐城市级有关部门和响水县县级有关部门限制招投标或市场准入,或者受到限制但已过公示期的。

3.5.3.2投标人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在“信用中国”或“信用江苏”网站上被公布的,自载明的发布之日开始,直至撤销或者更正信息中载明的的期间,本项目的招标人拒绝其投标,资格审查不予通过,不得被确定为中标候选人、中标人。在一次招投标活动中,资格预审申请人、投标人或者中标候选人因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导致其资格预审不通过或者被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中标人资格的,不因其之后失信信息被撤销或更正而改变已经作出的决定。

3.5.4本工程设计项目部主要成员在中标签订合同备案时按项目专业需求及有关规定配备到位。

3.5.5投标人承诺中标方的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因任何情形而更换,且出勤率每周不少于六天,否则,除承担招标文件约定的违约赔偿外,自愿另行接受合同价2%的扣款。

3.6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投标人有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资格审查不予通过。

投标人同一天参加多个项目投标的,只要有一个项目投标文件被评标委员会以招标文件无效标条款第21条、第22条废标的,本项目即取消其中标资格。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自行到响水政府网(网址:http://xiangshui.yancheng.gov.cn/)“招标投标-工程建设-招标文件下载”栏下载招标文件,如无法下载的,可与招标人或代理公司联系。

4.2本工程招标过程中不设投标报名环节,与招标相关的答疑等所有资料无法以书面方式通知各潜在投标人,均在网上发布,请各潜在投标人自行适时登录响水政府网(网址:http://xiangshui.yancheng.gov.cn/)“招标投标-工程建设-招标答疑”栏目查阅,否则责任自负。

4.3招标文件售价300元,售后不退。投标人只有在交纳购买招标文件的费用后才能参加投标,否则不接受其投标文件。开标前招标代理单位在开标现场负责收取上述费用。

5、工程付款

5.1本项目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等款项不单独分开付款,具体付款进度如下:

(1)总承包合同签订后7日内支付项目合同价的20%;

(2)所有工程完工后支付至工程合同价的50%;

(3)所有工程综合验收合格(提供竣工结算资料)后付至工程合同价的70%;

(4)出具政府审计报告后三个月内付至审计总价的97%;

(5)剩余审定价的3%作为质量保修金,质量保修金在缺陷责任期满后一次性退还(无息)。

本项目合同计税方法采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承包人须提供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本工程价款一律通过银行非现金结算,工程款汇入企业基本账户。

以上付款均以人民币为单位,不计息。上述合同价为扣除暂列金后的价格。

在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前7个工作日内,承包人应按各期付款金额向发包人开具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服务类费率:6%;工程类费率:9%),且开具发票的形式与内容均合法、有效、完整、准确;如承包人不开具或开具不符合要求发票的,发包人有权延迟支付应付款项直至承包人开具合格票据之日,且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联合体投标的,付工程款时施工单位及设计单位分别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投标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

6.1本项目须缴纳的投标保证金金额人民币捌拾万元整。

6.2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按中标价5%收取,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不足部分可以银行汇款方式补足,也可以用银行保函或保险公司保单形式。履约保证金退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退还(无息)。

7.投标截止时间

7.1 投标截止时间为:2021年3月5日9时00分。

7.2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8.资格审查

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资格评审标准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9.评标方法

评标办法:本工程招标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标法,评定分离”(具体详见招标文件)。

10.发布公告的媒介

11.其他

为切实加强疫情防控,有效减少人员聚集,现对本项目进场交易程序作相关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1.1、投标人代表(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递交投标文件时须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投标人信息登记表(见招标文件附件),该表在开标现场交至公证处接收登记编号,无需另行登记。凡投标人代表(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在递交文件时,不能出示身份证的,其投标文件不予接收。

11.2、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代表须出示支付宝中“苏康码-盐城市”(可在开标前提前注册登记),苏康码显示绿色方可进入开标厅。

对有发热、咳嗽等症状以及其他不符合防控管理要求的人员,一律禁止进入交易场所参与招投标活动。

11.3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时,无需至财务科领取保证金收据,保证金在中标公示结束后原路退还,无需投标人现场办理相关手续。

11.4、投标人已经缴纳投标保证金,无特殊情况不参加开标的投标人(特殊情况须书面通知招标人),一次不参加的6个月内禁止参加响水县政府投资的各类工程招投标活动,两次不参加的列入黑名单,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12.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及电话

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响水县行政审批局;电话:0515-86787009

13.联系方式

招标人:江苏兴海港务有限公司代理机构:江苏仁禾中衡工程咨询房地产估价

有限公司

地址:响水县工业经济区招商服务中心地址:盐城市青年路8号

邮编:224600 邮 编:224000

联系人:张峰联系人:卜伟、戴川

电话:0515-86789009 电 话:0515-69085190

电子邮箱:电子邮箱:66957404@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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