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机动车污染控制与模拟重点实验室(成都基地)项目监理/标段答疑文件01号
致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国家环境保护机动车污染控制与模拟重点实验室(成都基地)项目监理/标段”作如下答疑:
1、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2.2.4(4)“2018 年 1 月 1 日(含)至今每具有 1 个已完成的工程投资额不低于 5 亿元建筑面积大于 10万平方米的房屋建筑监理业绩得 3 分,最高得 9 分;注:业绩证明材料:正在监理或新承接的提供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已完成的提供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和竣工验收报告,业绩认定时间:以合同协议书时间为准。”,在投标人须知正文3.5.3 要求“近年完成的类似监理项目”应附合同协议书、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类似项目业绩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的时间为准。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对于已完成项目,招标文件一处要求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一处要求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请问招标文件要求不一致之处,以哪个地方要求为准?
答: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1.4.1条中业绩要求以投标人须知正文3.5.3要求提供,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2.2.4(4)中的业绩证明材料按2.2.4(4)中要求提供。
招标人:成都机动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成都恒立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日期:2021年5月24日